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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mage叶飞律师,中共党员,男,汉族,浙江省温州人,浙江大学法律本科毕业。1992年开始进入乐清市第二律师事务所(即现在的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)工作至今,现为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、主任律师。曾连续二届担任温州市律协团工委副书记,现兼任温州律协乐清分会理事,温州市律师协会青年·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,乐清市土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。

叶飞律师,热情大方,性格开朗,思维敏捷,推理严密,能言善辩,做事严谨,办事干练,交际广泛,富有工作热情。在十多年的律师执业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,无论在刑事诉讼、民事诉讼还是在行政诉讼中都曾有过经典的成功案例。

叶飞律师充分发挥律师接触面广、信息灵通、密切联系经济界的特点和优势,积极参加服务于社会经济建设的实践活动。作为新时代的律师,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必然的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推进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,非诉业务凸显出来,叶飞律师在巩固诉讼业务的基础上,积极拓展非诉业务,现已初见成效。叶飞律师现受聘担任乐清市8890市民服务中心、乐清市供电局、乐清市水利局、乐清市邮政局、104国道乐清收费站、中国森源电气集团、乐清市新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、乐清市泰隆铜业有限公司、浙江德威硬质合金制造有限公司、杭州华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等二十几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,同时还担白石镇凤凰村民委员会、乐成镇后所村民委员会、乐成镇白沙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,为顾问单位的合同审查把关,防范法律风险,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建言献策,深受。在律师的新兴业务中,大胆实践,积极参与和策划公司资产整合、重组、股份制改革、股权转让以及公司收购、投资、签约、谈判、引资、公司决策和经营战略方案等法律运作。

叶飞律师在工作繁忙之余,积极总结实践经验,积极参与省市司法局和律协组织的活动,成果显著。2002年间,叶飞律师尝试“律师常驻企业法律顾问”模式,司法部张福森部长在乐清调研时,亦对该模式予以肯定。事后叶飞律师总结了“律师常驻企业法律顾问”模式优劣,并撰写了“公司常驻律师运作模式初探”一文,已刊登在《温州律师》刊物上,为同行开拓新业务提供一个借鉴作用。而且,叶飞律师在省、市司法局和律协组织的多次律师辩论赛、演讲赛中屡获荣誉称号。

叶飞律师辩护、代理的部分案件
1.代理被告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二审败诉后,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,最后抗诉成功发回重审并最终胜诉。
2.担任四川籍闽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,在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,代其上诉并担任二审辩护人,在叶飞律师努力下,浙江省高院改判闽某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。
3.代理被告章某某等人与信用社借款纠纷一案中,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章某某等人败诉后,叶飞律师知难而上,代理二审案件,通过努力,二审法院撤销原判,改判被告章某某等人不承担清偿借款义务。
4.代理原告李某某、李某某诉乐清市规划局行政赔偿案,经过一、二审开庭,最终胜诉,取得良好社会效果。
5.2005年间,在上海xxx有限公司诉乐清市xxx电力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叶飞代理被告乐清市xxx电力制造有限公司,经过一、二审开庭,最终胜诉,挽回公司经济损失70余万元。
6.2006年10月,在郑某某诉赵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,代理赵某某出庭,提出双方是义务帮工法律关系,最终一、二审法院采纳叶飞律师意见,驳回郑某某的诉讼请求,社会反响极大,新闻机构亦曾作出跟踪报道。
7.2006年5月,在黄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中,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5万元,叶飞律师经过认真分析,认为黄某某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,并提出上诉,最终法院采纳入律师意见,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,切实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叶飞律师获荣誉称号
1.1997年-2005年间,叶飞律师多次被评为乐清市司法局先进工作者。
2.2001年间,叶飞律师带队参加温州律协组织的律师辩论大赛,在参加的二场辩论赛中,每场均获得最佳辩手称号,带领的团队亦获得好成绩。
3.2003年8月,参加“律师和诚信、律师和正义”演讲大赛荣获三等奖。
4.2003年12月,参加“浙江省首届律师演讲大赛”并荣获三等奖。
5.2004年4月,被温州市律协评为“十佳律师新秀”
6.2004年10月,参加乐清市“迎国庆”律师辩论赛,荣获第一名。
7.2005年3月,参加“乐清市金卡杯青年辩论赛”,荣获第一名。
8.2005年10月,参加温州市公诉人、律师辩论大赛,荣获一等奖。
9.2005年12月,参加浙江省优秀律师辩论大赛,荣获最佳风采奖。 

 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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